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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事实才能公正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1-2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尊重事实才能公正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两级法院裁决,两级检察机关抗诉。但时过两年仍无结果,当事人在苦苦等待。记'...

尊重事实才能公正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两级法院裁决,两级检察机关抗诉。但时过两年仍无结果,当事人在苦苦等待。记者调查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
  尊重事实才能公正
  本报记者 龚金星
  坐在我面前的叶方坤,是湖南省岳阳市黄盖湖农场的一名职工,今年58岁,人显得很憔悴。同座的另一名农场职工告诉我,这都是那起承包合同官司给闹的,老叶先前身体壮实,干起事来风风火火。于是,叶方坤和农场职工向我讲起了这起官司的来龙去脉。
  1997年7月,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推选,上级领导批准,叶方坤担任了黄盖湖农场贸易公司(以下称“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同年8月7日,叶方坤与黄盖湖农场工贸总公司(以下称“工贸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叶方坤承包工贸总公司下属贸易公司,并任法人代表,承包期限为三年五个月,即1997年8月7日至2000年12月31日。第一年上缴利润4万元(按季度分解平均上缴),以后每年递增4%;叶在承包期内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经营、保管权;双方还约定了“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追究经济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叶方坤按约交纳了风险抵押金4000元,双方办理了部分证照、印章移交手续。但是,工贸总公司却未将贸易公司的烟草批发许可证照移交,同时,办公室、烟草仓库和日杂百货仓库等重要经营设施也未转交。1998年1月,工贸总公司未与叶方坤协商好,擅自将贸易公司下属的一家商店出售,并收取了转让金。为此,叶方坤提出抗议,指出这样做将会影响利润上缴,但工贸总公司未予理会。
  1998年3月15日,工贸总公司的领导置贸易公司日渐好转的经营状况于不顾,以叶方坤承包经营两个季度未上缴承包款为由,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责令被告支付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款3万元。在此之前,工贸总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更未通知叶方坤。
  1998年5月8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叶方坤不按合同约定向工贸总公司缴纳承包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由被告叶方坤偿付原告工贸总公司承包款3万元。对工贸总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将烟草批发许可证照、仓库等移交,违约在先的事实,却“不予支持”;对工贸总公司不与被告协商好即擅自出售承包人下属商店的违约行为,法院也只认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被告实际损失”。叶方坤对判决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9月25日的判决中除了将叶方坤被判支付的承包款由3万元改判为2.6万元外,其他维持了临湘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对此,叶方坤仍不服,向有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实行法律监督。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和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得知此案的情况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均认为,一、二审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级检察机关分别于1998年11月27日和1999年4月6日提交了《提请抗诉报告书》。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请抗诉报告书》中指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置申诉人叶方坤所提由于总公司没有移交烟草仓库等重要经营场地,拖延移交烟草批发许可证正本等经营中的实质性问题,直接影响了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违约责任于不顾,仅判决叶一方偿付承包款,有失客观、公正”。还指出,工贸总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损害了叶方坤的经济利益,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转眼两年了,检察机关的抗诉还未落在实处,叶方坤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维护。这起合同纠纷无论性质还是标的,对执法机关来说都是一起小案,但对当事人叶方坤来说却是倾其所有的大事。对待这个案子,同为执法机关,态度有所不同,结果也不一样。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是否真正树立了尊重客观事实的观念和为群众服务的责任心。事情无论大小,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群众才会满意,也就不会有叶方坤的上访和“告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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