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国企改革的护航人——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斌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代表影集
当好国企改革的护航人
——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斌
本报记者 戴鹏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推动经济全面发展,这是党的十五大精神的主旨所在。我们常说顾全大局,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又供职于检察机关,怎样顾全这个大局,更好地用法律服务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创造有利环境?我的体会是,一要有责任感,紧迫感,二要有主动性,创造性。”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斌说话直奔主题。
国企改革的成败关乎民族经济的兴衰,整个社会的稳定。改革的难度越大,越需要法律的支持与服务。河南是个经济欠发达省份,国企发展相对滞后,更需要执法机关的支持与呵护。李学斌说:“检察机关要责无旁贷地率先行动,跳出‘老一套’的思维定势,在执法观念和方法,在服务水平、质量和实效上取得突破。”
为了改进工作,李学斌带领几位人大代表和省检察院有关同志,先后到4个地、市的十几家企业进行“掏实话,问实情,摸实底”的细致调研,倾听企业各个层面各个角度的“好歹话”、“苦乐经”。回来后,在省院班子集体主持下,经过多方征求意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六项措施》和《关于办理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应注意把握的十条法律政策界限》两份可操作性很强的重要文件,在全国省级检察院中率先出台,在河南企业界引起积极反响。
前不久,记者向李学斌检察长讨教了相关问题。他解释说,这两个文件重点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能出发,科学摆正这四者的关系,“蛀虫”要挖,“防腐墙”也要修;“裁判之裁判”要当好,国企改革的保驾护航工作更要做好。在加大力度的同时,对侵犯企业利益该立案不立案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枉法裁判的要监督从严。要把防守关口前移,主动帮助企业建立预防机制。在查办企业管理者或关键人员时务必搞准,决不草率。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要尽量避免给企业的经营、形象和信誉造成损失。
谈到实施这两个文件的效果,李学斌欣然地说:“效果很好。”他说,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已主动为近千个企业送法上门,以案释法,帮助查疏补漏,建章立制。一批侵害企业利益的扯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一批证据确凿,危害企业的“蛀虫”被依法打击,一些因界限不清被“圈定”的企业人员获解脱,检察队伍形象进一步改善。从企业角度看,内外法治环境极大改善,自我防范机制开始建立。半年多来,先后有200多个国有企业在检察人员指导下查堵了重大隐患,避免了巨额损失。不少企业领导对检察院的看法也转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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