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容亵渎——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纪实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法律不容亵渎
——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纪实
张金文
面对人民群众对审判不公反映强烈的问题,福建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审判不公的案件进行抗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轮奸判无罪的背后
1997年2月9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坚、郑全、黄聿陆酒后窜到古田县新城镇青云街印刷厂8号发廊洗头,在女服务员肖某为酒醉的黄聿陆洗头时,李坚从背后抱住肖某进行猥亵,并要求肖某“按摩”,被肖某拒绝后,李坚、郑全即用语言威胁,并互相配合,三被告人先后多次轮奸肖某。
然而,这样一起情节恶劣的强奸案,一审法院以三被告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1998年8月对三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古田县检察院从公正执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出发,顶住各种压力和威胁,依法提出抗诉。1998年11月3日,宁德地区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坚、郑全有期徒刑各12年,判处黄聿陆有期徒刑10年。
今年3月,针对群众对这一案件前后判决悬殊的强烈反映,检察机关经过深挖细查,查出古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苏某及有关人员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的事实,并将有关人员逮捕。人民群众对此拍手称快。
8000元与8万元的较量
1998年7月,永定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先后将姜松益、罗炳庆推上被告席,指控姜松益于1992年至1996年在担任永定县林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受贿8.8万元;指控罗炳庆于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担任永定县林业局林政科长期间受贿8.7万元。但法院一审错误地采信被告人的辩解,仅认定姜松益受贿8000元,认定罗炳庆受贿10762元,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永定县检察院认为,姜松益在任林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4次收受下属企业送的人民币,共8.8万元,且案发后未退清赃款,当庭翻供,依照有关规定应判5年以上徒刑,一审判决只认定姜松益受贿8000元,系认定事实有误,遂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龙岩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姜松益有期徒刑7年,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3万元,上缴国库。罗炳庆在开庭后死亡,中级法院裁定终止罗炳庆案件的审理。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