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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犯伏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1-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云南一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犯伏法 第2版(经济) 专栏:   云南一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犯伏法   据新华社昆明11月22日电(官晋东、徐玉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一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犯伏法

第2版(经济)
专栏:

  云南一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犯伏法
  据新华社昆明11月22日电(官晋东、徐玉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云南省一起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的主犯彭发荣今天在昆明被执行死刑。
  彭发荣原系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云南分公司董事长。1996年10月,彭发荣通过杨建光介绍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储蓄处处长宣英相识。彭发荣编造引资项目谎言,提出搞假存单,盗用交通银行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资金,宣英、杨建光表示同意并进行了分工。
  同年10月10日,彭发荣、杨建光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他人将云南人和集团2000万元资金揽存到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宣英负责的信用卡科。宣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将这2000万元划转到彭发荣、杨建光的太平洋信用卡上。彭发荣、杨建光用其中的413.13万元向云南人和集团及有关人员支付了高额利息和“中介费”,送给宣英好处费人民币120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本田轿车一辆,其余款项、资金被彭发荣用于还债、购买高级轿车、住宅、高档家电、家具、钻戒及转到北京等地挥霍。1997年5月,被告人彭发荣伙同杨建光、宣英成立了中国天平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由彭发荣担任董事长,杨建光任总经理,宣英任常务副总经理。通过他人介绍,又将云南省进出口公司的5000余万元揽存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2791.7万多元,尚有2214.7万多元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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