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进口日德美丙烯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
第2版(经济)专栏:
我对进口日德美丙烯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
本报北京11月23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外经贸部今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德国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1999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德、美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初步裁定。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外经贸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中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16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丙烯酸酯时,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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