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感谢”的误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走出“感谢”的误区
金鹰
现实生活中,步入“感谢”误区的事例,不胜枚举。
当意外不期而至时,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投保人保费,投保人往往激动不已地感谢保险公司雪中送炭,帮了大忙;
当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院查清无罪事实之后被宣告无罪释放时,被告人或其亲属感恩戴德,赠旗送匾,感谢“包青天”还他一个清白;
当患者在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甚至送了“红包”后得到理应得到的治疗痊愈时,却要满怀感谢之情送上感谢信和锦旗。
还有,一些被收购部门打了白条子的农民、被拖欠工资的教师、被克扣工资的打工仔,在有关部门的干预或党政领导的指示下,欠款被兑现时,在媒体披露的镜头或画面上,均表露出一脸的感激……
上述“感谢”,无一不表明我们走进了“感谢”的误区!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填写了保险单,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即确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就保险方而言,为投保人理赔是其法定义务,投保人如数得到赔款是应享受的法定权利。
对被错判的被告人依法改判是法院的职责,这是有法可依的。作为被改判无罪的当事人,非但不应当对此千恩万谢,而且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讨个说法,要求办错案的机关予以赔偿。由此,笔者想起了《张爱萍传》中,当张将军在“文革”中无辜被羁押数年“解放”出来后,别的同志问,如今解放了,怎么没看你有多么高兴?他有一句名言:有什么值得高兴的,强盗把你抓去再放出来,你还去感谢强盗吗?强盗和办错案不可相提并论,但理是一样的,即对已经错误的行为,何谈“感谢”二字?
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是医生的天职,即使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医患之间的关系也不应为铜臭所污染。患者求医支付了诊疗费,就应享受治疗的权利。医院实施治疗是他们应尽的法定职责,出了医疗事故还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患者完全没理由去表示额外的谢意,尤其是送各种“红包”,更是大可不必。
给农民打白条、拖欠教师和雇员的工资,已违反了《合同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行为。然而在得到兑现后,却能得到被侵犯者的赞誉或微笑。这种赞誉或微笑也许是无奈的、苦涩的、苦恼的笑,因为得到了总比不给强。至于对一些本来违法的事,得到纠正后却要表示感谢,这更是明显的误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当其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时,应当及时拿起国家早已给准备好的法律武器“讨个说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问题得到解决时,要走出“感谢”的误区。自己的权益之所以得到了维护,是法律的正义得到了伸张,而不是任何机关、任何领导的恩赐,这正如车、船、飞机的正点,电灯的明亮,自来水的畅流,是有关单位的责任,付了钱就理所当然地要享受应得的权利,是不用再三道谢的。如非要道个感谢不可,真正应当感谢的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是法律和政策为我们撑了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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