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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也要有“法眼”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1-2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网站也要有“法眼” 第11版(电脑·网络·通信) 专栏:IT时评   网站也要有“法眼”   侯讯   11月14日,北京物华大厦106室十多平方米的小屋挤满了'...

网站也要有“法眼”

第11版(电脑·网络·通信)
专栏:IT时评

  网站也要有“法眼”
  侯讯
  11月14日,北京物华大厦106室十多平方米的小屋挤满了人。朝阳区知识产权庭审理第一起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消息,让众多记者起了个大早。
  近年来,牵涉到网上知识产权的官司迅猛增加。由于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全面、明晰的网络方面的法律,而著作权法对于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空白地带,导致了侵犯网上知识产权行为不断。不少网络公司不得不从繁忙的事务中分身,对簿公堂。这次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重庆天极信息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前者所属网站Chinabyte的21篇作品,不仅被后者天极网“抄袭”,还在这些“抄袭作品”后面注明“版权归其所有”。
  原告是以原创信息为特色的IT专业网站,为保证内容的丰富性和独特性,除了自己网站的职工大量创作撰写稿件外,还与全国范围的众多专业人士建立了密切关系,并投入大量资金,以求得到好的专业作品。可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辛辛苦苦耗费人力财力创造的网上作品,成了别人的“版权所有”,其愤怒可想而知。然而在法庭上,原告以“专有使用权”诉对方侵权,却与被告律师陷入激烈的争论,看似简单的案件似乎一时难以了断。
  有关专家认为,一方面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项,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网页的版权、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界定尚不明确,因此许多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往往陷入旷日持久的审理之中。
  看来,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必要的行业规范尚未确立、有关法律又很不健全的情况下,网络公司必须具备“法眼”,有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这样才不致陷入无穷无尽的官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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