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白璧微瑕
第11版(信息产业)专栏:来信
《电信条例》白璧微瑕人民日报《信息产业》版:
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终于颁布了,我同广大电信用户一样非常高兴。但我认为,《电信条例》白璧微瑕,有几处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地方:
1.我国卡式电话市场发育很快,几年来卡式电话营业额成倍增长。据我了解,仅在1999年,中国电信就发行了总值50余亿元人民币的使用固定公用电话的IC电话卡,另外,5家电信运营企业还发行了大量的其他种类的电话卡;而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两家电信运营企业更是发行了总值巨亿的用于移动电话的各种SIM移动电话卡。但是,《电信条例》通篇仅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用“伪造、变造电话卡”7个字明确提到电话卡。这与我国不断发育的卡式电话市场,不断发展的卡式电话业务和不断成倍增加的卡式电话营业额不成比例。另外,这7个字是规范电话卡使用者行为的,是警告不法电信用户。应该说《条例》有这一条,有这7个字很正确。但仅有这一条,而不对电话卡经营者说点什么,《条例》就明显不平衡了。《条例》没有明确的条款约束、规范、限制电话卡发行者的行为,没有警告这些强者不得在电话卡业务中侵害电信用户的利益。在这一点上,《条例》明显的不公平。
2.《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对那些兢兢业业、偶有失误,违反了《电信条例》,侵害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来说,“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也就够了,电信用户可以理解。但是,对那些“处心积虑”地算计电信用户的钱财,设置“消费陷阱”,大搞“服务欺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来说,《电信条例》此项规定则失之过宽。至少应该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规定,“增加一倍”赔偿电信用户损失。非如此,不能解决我国电信服务领域里某些十分严重的侵权问题。
天津读者 黄庆东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