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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上市大门开启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1-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金融企业上市大门开启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热点聚焦   金融企业上市大门开启   本报记者 李建兴   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

金融企业上市大门开启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热点聚焦

  金融企业上市大门开启
  本报记者 李建兴
  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规则涉及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保险公司财务报表、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等。
  《规则》发布后,业内人士认为,银行等金融企业红红火火忙上市的日期临近了。
  特别规定“特”在何处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1—6号《规则》中,标题都带有“特别规定”4个字。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为何要特别?主要原因是金融企业具有行业特殊性。金融企业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金融产品与一般工商企业的产品也不同。用一般企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来要求金融企业,显然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再加上我国的金融企业存在着法规不健全、资本充足率较低、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不特别规定不行。正如中国证监会在《通知》中说的,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发布1—6号规则的目的。
  从1—6号规则的具体内容看,特别规定“特”的地方很多。例如,在资产质量方面,商业银行招股时,应披露不少于最近3年的如下主要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在风险提示方面,商业银行应披露的风险因素也很多,包括分析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因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因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因国家法规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等。
  内控机制的建立是特别规定的重中之重。1号《规则》第五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特别规定增强了金融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作出判断。
  金融企业上市影响深远
  1—6号《规则》极具操作性,为我国金融企业上市铺平了法律道路。
  应该说,金融企业上市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普遍做法。以银行为例,英国《银行家》杂志1999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绝大多数都是上市公司。再看世界上一些著名的证券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约有900家,东京交易所有160多家,香港也有40多家。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金融类上市公司还不多,只有深发展、浦发银行、宏源证券、鞍山信托、陕国投、爱建股份等几家。从这几家企业看,金融企业上市有利于扩充资本金和转换经营机制。浦发银行是1999年11月10日上市的。当时,该行共发行A股4亿,集资约40亿元。上市之后,浦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不足8%上升到19%,远远超出了国际上通行的8%的标准。
  金融企业上市,对证券市场来说,可以实现上市公司组成结构上的变化。前面提到,世界著名的证券交易所都有大量的金融企业上市,而我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只有几家金融企业,比例是很不相称的,无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我国的金融企业有强烈的上市欲望。今年以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在积极筹备上市,有的已提交了申报材料,有的上市工作已准备就绪。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日渐加快,金融竞争局面将更加严峻。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金融企业只能通过上市来迅速壮大资本实力、扩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与即将到来的巨无霸型的外资金融企业竞争。
  5000多万股民也盼着有更多的金融企业上市。通常情况下,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者是比较青睐金融类企业的,中国的投资者也不例外。从国际资本市场看,金融类企业往往是大型蓝筹股,是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长期投资的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6号的发布,将使沪、深证券市场增加金融股成为可能,将为5000万投资者提供长期投资蓝筹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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