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事中有法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白国堂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白国堂是新野县航运局职工,因拖欠同局职工白新德钢材款3万元未还,被诉至新野县法院。法院于1998年10月28日判令白国堂10日内偿还白新德货款本息计52721元。判决生效后,白国堂没有履行判决。新野法院依法扣押了白国堂停泊在湖北省宜城市姚湾码头的船只,但被告人仍然拒不执行判决,并私自将被扣船上的发动机拆卸转移,致使原判决无法执行。
新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国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白国堂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亲属已帮其还清了货款,遂从轻作出了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白国堂有能力执行判决却拒不执行,并将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船舶的发动机拆卸转移,其情节严重,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
河南新野县人民法院 陈金波 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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