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应及时清理修订和废止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法规应及时清理修订和废止
地方立法应当立、改、废并重,形成制度。一般情况下,法规施行满五年的,建议作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确定其是否适用,是否需作修订或者是否应予废止。现行法规中施行多年的“暂行”性条例、规定,更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法规的修改、废止应当及时进行,不宜多年累积后成批进行。此外,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直接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一经修订颁布,或者地方创制性立法后,国家出台了直接上位法的,都应当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对照分析,研究是否需要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上海市《上海人大》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