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旧村委留下糊涂账,新村委拿不到村公章……透视“村官”交接难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1-1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旧村委留下糊涂账,新村委拿不到村公章…… 透视“村官”交接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旧村委留下糊涂账,新村委拿不到村公章……'...

旧村委留下糊涂账,新村委拿不到村公章…… 透视“村官”交接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旧村委留下糊涂账,新村委拿不到村公章……
  透视“村官”交接难
  本报记者 崔士鑫
  “海选”出的村委会因拿不到公章,上任几个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这是发生在湖北武汉市中胜村的一桩怪事。
  去年底,5名村民新当选为中胜村村委会成员。不久,村委会拟定了计划生育等工作的通知,准备盖章后执行。但公章却在非本届村委会成员的村会计手中,村委会用不了。类似的情况屡屡发生,使新村委会当初向村民许诺的几件事,都因盖不成公章泡了汤。
  发生在中胜村的“怪事”并非孤例。据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的同志介绍,目前在全国各地,新旧村委会“交接难”,业已成为阻碍村民自治、造成农村诸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村官”交接难,到底难在哪里?
  第一难 法无明则
  记者曾在河北一个名叫三村的行政村现场观摩过村民选举。新村委会成员选举出来后,乡人大主席给新村委每人颁发了一本红皮的当选证书,新村委就算走马上任了。
  记者对此感到疑惑:为什么不当场交接代表村委会权力的公章和村委会的账目?一问才知道,该县每个村的新村委会选举出来后,乡里都只发一本当选证书,至于公章和村账目何时交接,则要“看情况”再定。
  只给一个红皮证书,能保证村委会正常行使职权吗?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直选结束后,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但没有有关交接的条文。一些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只进一步明确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后还要颁发任命书,有的加上了随后要进行新旧村委会办理交接手续的条文。然而,何时交接、交接的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乡镇领导和有关部门,或者由于工作疏忽,或者由于对直选上来的村委会不满意,对新旧村委会的交接未必会认真监督执行。
  于是,就出现了许多类似于中胜村的“怪现象”。记者从民政部信访部门了解到,有不少地方,民主选举产生了新的村委会之后,原村委会班子不交权,不移交手续和公章,使新村委会“有‘帽子’,没‘章子’”,“拿到了红本(任命书),拿不到账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在山东省平度市,某村去年7月进行了村民选举,原村委会班子全部落选,新村委会产生后,落选村干部进了村党支部,继续管着村里的账目、公章,代替村委会行使职能,双方为此矛盾越来越激烈。在河南,曾红极一时的“富裕村”——安阳市郊区东八里庄村,1998年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但原班子却不移交任何手续,原村委会个别干部还利用原来的业务关系,将集体的欠款收回据为己有,造成村财务巨大亏空,新村委会只好全体辞职……
  第二难 事无主管
  一次,记者在民政部见到一名来自浙江温州的上访者,他讲了发生在他们那里的一件“怪事”:落选的旧村委会不交公章和账目,为了开展工作,新村委会又刻了一枚公章。结果一个村子里有了两个村委会的公章,“二章并用”。
  出现这一“怪事”的原因是,新村委几次找到镇里反映情况,镇里都不闻不问,新村委会只好想了这个不是办法的办法。
  今年上半年,浙江温岭市新街镇后新街村的一起“村官”交接难事件,曾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个村的落选村委会主任不但拒不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村账,反而公开声称,已将1992年至1997年的村会计账本全部扔进了河里。
  这样恶劣的行为,居然村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逐级上访,仍得不到处理。最后,他们只好求助于新闻监督,才使事情有了点眉目,但至今也未见有谁对这起事件的拖延不决负责。
  民主选举上来的新村委会,往往与失去民心而落选的旧村委会之间存在着较多矛盾。因此,单靠新旧村委会自行进行账目、公章等的正常交接,很不现实,需要有更高层次的权力机构负责交接工作,以保证村委会权力的平稳过渡。尤其是对于那些经济问题较多、群众反应强烈的旧村委会的账目,靠新村委上任后进行清查和处理,很容易引起新旧村委会的正面冲突,造成农村的动荡和不安,更需要在村委会选举前,对上一届村委会进行必要的“离任审计”,将一个明明白白的账目,移交给即将当选的新一届村委会。
  然而村委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民自治由乡、县人大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一旦出现了对“交接难”不闻不问这种“不作为”行为,应该如何处罚,没有详细的条文,“交接难”问题实际上就变成了事无主管。而且民政部门的同志介绍,越是在村民选举搞得认真、彻底的地方,越容易出现“交接难”的问题。因为乡镇对不是按自己意愿选上的新村委会本就不以为然,有的甚至与旧村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因此,对旧村委会不交账本和公章等“小事”,根本不会热心去解决。
  第三难 相关制度待健全
  村民自治是个复杂的、多方因素、多个环节互动的社会工程,必须有一整套具体的相关制度加以保证。“村官”交接难现象的出现,反映出目前这些制度尚不健全,亟须配套。
  一是法律有待细化。除了村委会组织法本身,各地更有必要将相关条文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制定出类似于在一些地方试行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竞选演说规则》那样的具体条例,把选举前对上一届村委会如何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期间账目、公章由谁保管,选举后如何交接等,全部规范化。
  二是主管者的责任有待明确。对“村官”交接工作,一定要明文规定主管部门,特别要明确乡政府或乡、县人大的责任。这样,如果由于主管部门不管不问而出现了“交接难”,新村委会可以其“不作为”而起诉。
  三是对村委会干部的教育有待加强,使之能正确对待村民选举的结果,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民间规章”。在选举前,县乡人大可以组织参加选举者进行一定的法律和选举知识的学习,同时可以尝试在选举前让参选者订下“承诺书”,保证如果落选,将尊重村民意愿、接受选举结果,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等。
  “村官”交接难,给农村稳定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都埋下了很大隐患。只有多管齐下,健全相关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保证农村的长治久安和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