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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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出台
本报北京11月8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将有章可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通过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这一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这一办法中,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资格有明确介定,是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该办法同时强调,失业人员要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受职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由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来核定的。对累计缴费时间的确定原则,即将实施的办法中也有详细说明。首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其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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