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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面子监督”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1-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避免“面子监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避免“面子监督”   田必耀   某县一所小学更名,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避免“面子监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避免“面子监督”
  田必耀
  某县一所小学更名,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审议中,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认为,学校更名这等小事按理不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但考虑到政府提交审议是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碍于情面还是表决通过,因为他们担心,打击了政府的积极性,人大常委会也会因为失去监督对象的尊重而丢面子。
  鲁迅曾经说过,面子是中国人的精神纲领。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制约因素中,“面子”观念占重要成分。监督完全讲“面子”肯定不合法理,但监督完全超越“面子”也不太现实,这种现象并不鲜见。
  比如,一府两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报告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应该换人,但我们总是为了面子而含糊了对法定程序的坚守;评议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群众非议颇大,但我们总会给人情面,用肯定“成绩”的评语,推卸了起码的责任追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质询、撤职动议案时,我们碍于为之打招呼的领导的情面,把刚性的质询、撤职偷换成不痛不痒的询问、免职;下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违宪、违法该撤销时,个别地区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会用“不给自家人抹黑”的念头,放弃对法制尊严的捍卫,心安理得地放弃了需“作为”的撤销权……
  人大常委会一人一票、集体行使权力的运作模式,防止了个人集权、滥用职权,但当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无法回避的“面子”观念加上淡薄的法治意识,淡化了为民代言的责任感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负责往往也会变成消极履职、回避责任的监督态势。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少数(特别是被称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受制于“面子”而无法公道、正常行使监督权,其他组成人员碍于“面子”也放弃了应有的批评、矫正。地方人大常委会运作已20年了,但不少地方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撤销权尚为零,除了体制、法制上的原因外,我们无法回避“面子监督”的干扰。
  “面子监督”实质上是漠视选民授权、消极甚至滥用法定职权。避免“面子监督”,加强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治、民主意识的培养固然很重要,但制度化的监督才是关键中的关键。
  这种监督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选民、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制度化;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审议建立辩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逐步开放审议会场,让选民更直接地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履职情况;从制度上避免人代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决定动议案是否提交审议、表决过程中的首长干预、领导拍板等僭权行为;还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消极、违背法度和民意的监督应接受选民、选举单位的质询;罢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条件设置应突出不依法、不公道履职的条款。
  当然,从法理上讲,责、权、利是一致的,三者相互依存。要规避表现为责任淡化的“面子监督”,还需要考虑国家权力组成人员的专职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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