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执行种子法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探源与思考
协力执行种子法
伍精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它是新中国成立50年来,也是中华民族进入农业文明几千年来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法律。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农,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种。种子法的通过不仅使我国种子业有法可依,而且对我国农业、林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生态环境的改善,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种子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种子产业的扶持措施,规定了种子选育者、使用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了有关种子产业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种子法也规定了其相应的义务,尤其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严格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种子质量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种子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种子法。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很好地执法。各级人大、政府及农业、林业部门都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学习种子法。各地要举办种子法的培训班,培训主管农业、林业的干部和农村干部,尤其是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执法部门的干部要非常熟悉种子法,农业系统所有人员、与种子有关的各类主体,尤其是种子公司,都要了解种子法,掌握种子法的主要条款。
为切实贯彻种子法,执法部门,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种子法的执行有依据,有措施,有实际行动,将种子法的条文真正付诸落实。
要通过机构改革逐步建立起“政、事、企”相分离的种子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种子部门是行政、事业、企业三位一体。这种体制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不利于执法公正,也使经营与管理都难以搞好。目前,有些地区已将种子管理站同种子公司分开,逐步改变了种子管理站、苗木管理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进展缓慢。我们必须认识到,种子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非改不可了。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一定要落实。这是有效行政、促进执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总之,种子法的通过只是迈出了规范种子产业,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步,还有很多更为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种子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农业战线上的有关部门要为种子法的贯彻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们相信,只要各部门同心协力贯彻执行种子法,将种子法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它必将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保障和促进我国农林产业的发展等方面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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