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拟任干部考法要科学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人大拟任干部考法要科学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的法律知识考试,把干部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治意识,作为任命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来抓,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但从笔者当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对于考试的质量、形式及约束力颇为让人忧虑。
一是命题质量是否合格。人大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的法律知识考试,一般是由工作机构,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命题,且这种命题多数又是考前临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突击命题。这就使得命题的内容和范围随意性较大,试题缺乏成熟的考虑。
二是开卷考试变调走样。考试时,允许干部带书籍、资料进入考场,且考试时间又以考者交卷为止。这种形式的考试,不仅难以测出拟任干部真正的法律水平,也难以督促其认真学法。
三是考绩约束力不大。法律并没有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法律考试成绩不过关而不予任命的否决权,当然就缺乏应有的制约力。
因此,要真正达到督促拟任干部自觉学法,提高法律水平的目的,就应充实、完善考法制度。如建立法律知识题库、推行闭卷考试制度、强化考绩的约束力等。
——江西人大《时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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