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向何处去?
第5版(大地周刊)专栏:文化圆桌
历史文化名城向何处去?
自1982年国务院首次公布十六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我国已拥有历史文化名城九十九座,各地也先后设定了本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名城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和优秀的文化传统,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神圣职责。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扩大,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不少名城已名存实亡,甚至被改造得面目全非,有的专家不得不痛惜地提出“摘帽”的建议。历史文化名城究竟向何处去?在这里,我们邀请一些名城保护的热心人士发言,请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期圆桌编辑李舫
王景慧(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应该澄清。从宣传上讲,历史文化名城不是有历史有文化就够了,历史文化名城不单单以是否有历史来衡量,主要看现在是否还保存着比较丰富的文物。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有文物古迹,还一定要有比较能体现古城风貌的历史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街区是保护的重要内容。历史街区就是那些还能够比较完整地体现出城市某一个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方,可以是建筑群、一个街道,甚至是一个小镇、一个村落,它们不是文物古迹,但确有保护价值。可是,目前我们不少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找不到一处值得保护的历史街区了。
这些地方该不该保护是一个问题,怎样保护也是一个问题。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对这些历史建筑的保护有一个规定:并不是保护它们的全部,而是保护外表,改造内部和基础设施,完善其使用功能。这一套措施应该说是比较有效的,而且有些地方还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外历史名城保护的实践已证明,保护好历史街区建筑不仅不会影响群众生活的现代化,相反还会大大促进城市的发展进步。
华新民(法国作家):我是一个在北京胡同里出生、长大的中法混血儿,我对北京老城的每一块砖头和每一株植物都十分依恋。在我心目中,古都北京是中国文化的圣地,也是地球上最有人情味的大都市。五六十年代,当中法还没有建交的时候,我家的小院就是北京开向巴黎的一个窗口,很多法国朋友都在我家院子里的枣树下领略到胡同的魅力。那时我只有几岁,曾经把盛满脆枣的小篮子端到每一位异乡客人的面前。他们都被北京的东方风情和传统建筑迷住了,他们异口同声地称赞这座古老但朝气蓬勃的城市,为其合理而和谐的城市布局所折服。
然而,推土机却在九十年代开进了这座由四合院和胡同织成的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这真让人感到震惊和费解。
DENNISFRENCHMAN(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自1985年开始,我的工作之一就是在每个夏天指导清华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做城市规划。这个工作使我更加深刻地了解和热爱北京这座堪称伟大的城市。每次来到北京,我都要回到以前做过城市规划的地方看一看。我惊讶地发现,有许多曾经载入史书、举世无双的古老建筑和古老街道变得面目全非。当得知它们被改造的理由仅仅是为了拓宽道路、兴建摩天大楼时,我深深地感到悲哀。友谊宾馆门前的白颐路,曾经被ALANJACOB称赞为世界上最伟大的街道之一,可是这条老街没有了。
周干峙(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三个反差:
第一,我们这个泱泱古国,拿出来的东西不多,已经没有一个比较大的城市有资格进入世界文化遗产,除了丽江、平遥之外,再找一个城市都很困难,这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情。
第二,我们保护的调子很高,但是实际并不太好。我们总是发发文件、开开会,但是保护工作做得并不好,新的、老的历史文化名城中损失的东西都不少。
第三,各地都热衷于利用历史文化名城搞旅游开发,搞仿古的东西,搞假的东西,却把真的东西毁掉了不少,这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
我觉得,解决这些问题,不但需要立法,而且需要各方面来共同努力,需要舆论界、文保界、司法界通力合作,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
JANWAMPLER(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我理解中国为进步和发展所作出的选择,问题是如何在进步和发展的前提下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同历史文化遗存之间的冲突。其关键有三:第一,不要盲目拓宽街道。街道和建筑是城市的窗口和门面,是一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所在。如果总是以拓宽道路为借口,那么道路的发展永远不会满足交通的需要。美国每年需要花费数亿美元修补那些建于五十年代的城市高速公路,这就是为城市规划的失误所付出的惨痛代价。第二,不要以为一座建筑或一条街道仅仅是由砖瓦水泥构成的,它们的价值在于它们曾经包含人的存在。历史文化遗存所携带的信息是无可替代的,一旦它们被摧毁,则无法弥补。第三,建设一座城市要先将它当作一个巨大的花园,在这种意义上我不赞成在城市内划定旧城保护区,这种划分容易给人以误解,即只有保护区以内的东西才需要保护,而在保护区以外就可以乱拆乱建,导致旧城保护区成为一座同城市风格与城市生活没有任何联系的孤岛。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国家近年来逐渐加大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但是相比较而言,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还是不够。历史文化名城非常需要尽快立法加强保护。对于名城的法律保护虽说主要还是行政法的保护,但是行政法要真正起到保护作用,最后终究离不开刑事法的保障。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给以处罚,如果最后没有刑事法的保障,实际上是不可能达到它的预期效果的。
我们在呼吁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也应该注意完善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刑法保护,是否可以考虑由立法机关通过对刑法的修改补充,将故意损毁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受贿罪,以及单位行贿、受贿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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