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等
第2版(要闻)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等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上午继续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
在分组审议1998年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时,委员们认为,我国一贯重视促进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倡导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与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和实践是一致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全面进步,近13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民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享受各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我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件更趋成熟,国务院关于批准公约的建议基本可行。
同时,部分委员认为,由于公约涉及我国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适时尽早批准。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上午还分组审议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与会人员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人民直接参与审判活动的好办法,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围绕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应由基层组织推荐,人民法院考查后,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还是应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中,就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做出了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人民法院推荐,经人民法院考查认为适宜担任的,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对这一规定,陶驷驹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他指出这一规定不符合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的规定。
陶驷驹认为,当前我国政治生活正常有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正常举行,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应当说条件是具备的,而且更符合我国民主政治精神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县市区人代会选举产生,中级及其以上法院人民陪审员由同级人代会在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中选举产生。
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与会人员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李玉雪说,现行法官法对担任法官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才能保障在参加审理案件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随着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越来越多,对人民陪审员具备的文化程度要求“大专以上”更符合实际情况。
张皓若委员则认为个别文化程度达不到高中以上,但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被群众公认为办事公正的人,经推荐任命,也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江村罗布委员在发言时还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之不流于形式,能真正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应该定期对陪审员进行培训。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