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不应一贴了之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有感而发
“公示”不应一贴了之
士心
近年来,不少地方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种新尝试。干部用得准不准,先让群众审一审,这是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值得充分肯定。
但也有部分地方把这一做法简单化了,甚至只把要任用的干部名单往墙上一贴,公布一个举报电话了事。这样做的后果,一是有人反映了某个人的问题,只要上面不重视,就起不了什么作用;二是一旦有人出于个人恩怨进行诬告,也没人去认真调查,任用的动议马上告吹。两种后果,都不利于干部的正确使用。而出现这两种后果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将公示制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在这方面,江苏省的做法值得借鉴。公示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对公示中反映出来问题的调查核实,以及调查结果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示制的作用,避免可能产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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