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现金被盗 游泳池是否赔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法在生活中
寄存现金被盗 游泳池是否赔偿?
王浙安
徐某系某钢铁厂职工,今年7月12日,他到某游泳池游泳。游泳前,将换下的衣服放到游泳池服务人员指定的保管箱内,由服务员看管。保管的衣服内有现金1500元及呼机一部,但徐某在保管衣服时,没有向服务员声明衣服内有钱。游泳完后,徐某返回取衣服时,发现放在衣服里的1500元现金不翼而飞。寻找未果后,徐某便向游泳池的老板陆某索赔,被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游泳池赔偿其损失1500元。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在向服务员交付衣服时没有声明衣服内有现金1500元,致使服务员未能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因此,对1500元现金的损失,游泳池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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