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维权路漫漫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社会视点
●如果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又怎么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呢?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律师,又怎么谈得上是健全的法制社会呢?
律师维权路漫漫
肖文晖
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时遭侵害
今年7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对常德市云济律师事务所关英男律师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至此,关英男律师终于讨得了一个“说法”。回忆两年前发生的那一幕,他至今想不通到底得罪了谁。1998年4月,关律师受托担任诈骗犯罪嫌疑人刘启文的诉讼代理人。4月16日,关律师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到市公安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启文。关律师刚与刘交谈了几句,即被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的干警以“刘启文诈骗犯罪同案犯”的名义予以拘留。关律师被拘留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极为关注。5月15日,拘留29天的关英男被取保候审,放出了看守所。此后,关律师开始了“讨一个说法”的艰难申诉之路。1999年,长沙市检察院作出了“不能认定关英男涉嫌与刘启文等人共同诈骗犯罪”的复函。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达一年零两个月的关律师被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获得了人身自由和重新开展律师业务的权利。又过去了一年,今年7月3日,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作出了撤销关英男一案的决定。
近几年来,特别是《律师法》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湖南省两级律协共承办维权案件120余件,其中大部分是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受阻挠,或在诉讼活动中被限制行使权利的案件。律师因涉嫌妨害证据罪、贪污罪、诈骗罪等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有20件。
律师权益为何频受侵害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代言人,被视为“护法使者”。然而,在我国,律师的执业权益频受侵害,原因何在?
首先是个别执法者对律师参与诉讼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少数工作人员对此抵触很大,采取各种方法予以限制,甚至阻止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新修改的《刑法》第306条规定律师可以成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因此而引发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判刑的案件日趋上升。
再次是因律师自身原因而引发的侵权案。少数律师政治、业务水平不高,在执业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并因此引发了侵权事件。
维护律师权益任重道远
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副会长陈刚认为:“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牵涉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制观念等诸多方面和诸多环节,只有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从整体法制环境入手,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维权机构,依法维权。在省市(州)两级成立律师维权委员会,专职负责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维权委员会要举行专家论证会,对案情进行“会诊”,力求准确定性,使维权工作有理有据,保证质量。维权机构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机关对维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交流信息,增加了解,互相支持;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2.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持政治和业务教育并重,重视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实行异地评查制,严肃处理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抓奖惩,双管齐下,两手都硬。
3.惩治司法腐败,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这是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只有实现“吏治清明,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才能充分行使参与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各项权利,发挥维护当事人(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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