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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将取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0-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合资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将取消 第2版(要闻) 专栏:   合资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将取消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

合资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将取消

第2版(要闻)
专栏:

  合资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将取消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今天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石广生说,以上3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这3部法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外汇收支平衡、尽先在中国采购、出口义务和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这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规定。石广生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两部法律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草案取消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是必要的。
  外资企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草案将此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石广生说,这样修改是必要的。国家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产品销售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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