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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也要减负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0-1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居委会也要减负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执法检查   我国城市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承担着几十项、甚至100多项繁重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

居委会也要减负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执法检查

  我国城市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承担着几十项、甚至100多项繁重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江苏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听到居委会干部的共同呼声—
  居委会也要减负
  本报记者 傅旭
  一段时间来,全国各地为中小学生减负的呼声不绝于耳。没曾想,日前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赴上海、南京走了一圈儿下来,又听到了为居委会减负的要求。说者,听者,均有同感。
  功不可没
  新中国成立之初,居委会作为我国城市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几十年来,它为有效地组织群众,调动城市居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巩固国家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居委会的工作。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对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都作了相应规定,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居委会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据了解,居委会法颁布十多年来,居委会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社区服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广大城市居民依法自觉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本居住区事务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目前,我国已有居委会11.5万个,居委会干部50.2万人,联系、服务和管理着全国近4亿的城市人口,以及城市里的7000多万流动人口。
  面临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居委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社会人口的流动性加剧,社会成员的“单位”、“组织”属性逐渐减弱,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大量“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政府和企业原来承担的一些社会职能被剥离出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社区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
  “楼高了,人多了,事杂了”,检查组所到之地,细听居委会主任介绍其任务,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等,少的有几十项,多的竟达180多项。面对如此沉重的负担,他们均感力不从心。
  究其原因,街道、公安、司法、市容管理、妇联等单位都向居委会下派任务,真可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有的不仅下达任务,而且还有指标和考核办法,如南京,综治办有“安全文明小区”达标,市容卫生委有“三星级居委会”达标,此外还有模范居委会、精品居委会的考评等。居委会的职责原本是协助完成任务,在实际运行中却变成责任目标,被协助部门还以上级身份考核检查。面对繁重的任务,居委会只能疲于应付,影响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据了解,这种居委会行政化倾向问题较为普遍。
  造成居委会负担过重的另一个因素是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不顺。近些年来,各地新建了许多住宅区,物业管理组织随之建立,其职能与居委会有交叉,居委会承担了部分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物业管理是企业行为,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不到位居民有意见,也得由居委会来协调。
  居委会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参差不齐,一些居委会的工作条件较差,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也是造成居委会负担过重的一个因素。长期以来,居委会工作人员留给人们的印象是一些和蔼可亲的老大妈、老大爷。他们吃苦耐劳,工作热情,但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开展新时期的居委会工作有一定困难。
  有益实践
  面对挑战,从容应对,不断进行有益的实践与探索,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是上海、南京两地居委会给执法检查组留下的清晰印象。
  依法实行和完善民主选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近年来,上海和南京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职工下岗分流工作,有步骤地采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民主选举的方法,开展了居委会民主选举,既增强了居民的民主意识,也使一批素质较高的人员进入居委会班子,其中有原来企业的工会主席、车间班组长,也有医生、教师、国家公务员等,年龄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上海黄浦区外滩街道新当选的138名居委会成员中,就有28名在职职工和党员,年龄最小的是一名24岁的在职党员教师。南京市今年换届选举后,445个居委会中,新当选的正副主任有1567人,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的占30%。居委会干部的年轻化和素质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居委会干部的活力和工作水平。
  建章立制,加强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保证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两市都采取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上海市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还将制订上海市居民自治章程的暂行规定,指导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工作。有关制度的完善,使居委会工作趋于规范化。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两市有不少街道办事处都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承担了过去由居委会承担的一些任务。居委会也利用小区资源,积极开展邻里互助、上门服务、特色服务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南京市是较早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城市,经过十多年努力,初步形成了区、街、居三级服务网络体系。据了解,全市居委会共建有社区服务站1200个,老人活动室680个,社区康复站和精神病工疗站40个,各类便民服务网点6000个,组织志愿者队伍15万人以上。上海市区2414个居委会建立了社区服务分中心或老年活动室,全市共有社区服务队伍2800多支,参与社区服务的人数约91万人,其中志愿者78万多人。社区服务的广泛开展,广大志愿者的参与为居委会增添了活力。
  几点建议
  在执法检查中,两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居委会的同志针对在贯彻居委会组织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居委会减负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目前居委会的有些职能与物业管理公司有交叉,街道办事处的许多工作也布置给居委会办理,居委会对街道也存在一定依赖性,两者之间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法律规定不符。他们提出有关部门应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减轻居委会的负担,使它有更多的时间办理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真正发挥居委会的“三自”作用。
  尽快修订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他们认为,这部法律实施已有10年,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关于居委会的规模、居委会干部的来源、居委会与居民区单位的关系等一些具体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法律予以明确,以便实际操作。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有:1.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居委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2.增加居委会的职能,明确社区建设是居委会的主要职能;3.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关系,明确居委会应当协助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哪些工作,赋予居委会一定的财务自主权;4.扩大居委会的规模设置,按照地域、人口、认同感等社区要素设立;5.明确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6.对居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作出界定;7.居委会干部实行职业化,比照事业单位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8.将驻社区内的机关、企业等纳入到社区自治活动中,明确他们对社区应尽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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