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公正——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司法案件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维护司法公正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司法案件
王先进 吉庆
八月三十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汪伦才案件调查报告的决议》,要求严肃查处汪伦才案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敦请合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两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缘于合肥晚报披露的一起历时三年零两个月才作出终审判决的汪伦才案件。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建议,今年四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对此案中可能涉及司法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为此,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汪伦才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肥东县糖业烟酒公司供销经理部主任汪伦才,因下属单位东风商店承包盘点一事,与该店主任王某发生纠纷,出现吵骂、厮拉。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肥东县检察院依据合肥市公安局法医室对王某作出的轻伤鉴定,以故意伤害罪决定批捕汪伦才,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其构成轻伤害罪,向肥东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肥东县法院公开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汪伦才无罪。县检察院认为“这是一份歪曲事实的错误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后,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肥东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判处汪伦才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三千六百四十六元。三月三日,肥东县检察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当”,又第二次提出抗诉。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安徽省立医院受合肥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对王某伤情进行鉴定。十二月二日作出医学鉴定意见,认为认定轻伤的证据不足。据此,市中级法院第二次作出裁定:撤销肥东县法院对汪伦才的有罪判决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发回重审。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肥东县法院第三次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汪伦才无罪。六月二十八日,肥东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又第三次提出抗诉,王某也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立后,抓住究竟汪伦才是否踢了王某腹部一脚以及王某是否已构成轻伤这一关键问题。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访问了省、市、县十多家有关单位,查阅了五十多人次证人证言,并专门派员,携带王某病史资料和有关案件卷宗,赴上海请司法部授权进行刑事科学鉴定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特委会认为,所谓汪伦才踢王某腹部一脚不能认定;医生钱某等人对王某伤情诊断有作伪嫌疑;市公安局法医室出具的王某伤情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据、科学客观。
今年八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特委会关于汪伦才案件的调查报告,接着委员们分组进行了审议。会上,委员们纷纷对此案发表看法,他们认为从调查情况看,汪伦才案件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于一些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置公民权益于不顾,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质发生改变,历时三年多才作出终审裁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根据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查证中掌握的大量证据,此次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合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县公安局、检察院、县医院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认真总结,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并尽快为当事人妥善解决好补发工资等遗留问题。查处情况将向下次常委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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