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事件”的启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刘涌事件”的启示
沈汝虎
近日,报上刊载了沈阳市人大代表刘涌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刘涌何许人也?这位1997年12月6日当选的市人大代表,早在1992年就开枪打警察,1994年被取保候审。他以合法身份为掩护,纠集一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充当打手,购买、私藏大量枪支弹药和刀具作为凶器,逐步形成一个成员相对稳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采取野蛮的暴力手段,猖狂作案,对于在生意和生活上于他有不利影响的人,任意打、砸、砍、杀,心黑手辣,草菅人命,猖狂至极。用《沈阳日报》文章的话说,是一个“十足的恶棍”。
7月3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根据代表法中“关于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中,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等条款的规定,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对刘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请示》,在此期间,暂时停止刘涌执行沈阳市人大代表职务。
“刘涌事件”带给我们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代表选举一定要严格把关。刘涌这样一个有严重前科劣迹并且恶贯满盈的人,却混进了人大代表队伍,说明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审查等环节上还存在一些漏洞,集中表现为把关不严。
当前,我国的市级人大代表在换届时是按照人口比例、各界代表比例等条件确定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及其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分别由市直、系统和属地(区、县、市和驻军)进行推荐,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选举后,市里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但是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忽略了审查代表候选人中是否有前科劣迹。“刘涌事件”提醒我们,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应该慎之又慎。不要只看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而应多听听群众的意见,对一些群众有意见的代表候选人,要到有关部门了解一下情况,对候选人进行综合全面的审查。
同时,如果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借鉴选拔任用干部采用的公示制,由人大常委会把代表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让候选人在群众面前亮相,群众就其德才和遵纪守法情况评头论足,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不胜任代表职务,或有这样那样问题的人当选,有利于代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启示之二:对代表的法制教育亟须加强。人大代表负有监督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职责,自己首先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毋庸讳言,许多地方的人大在加强代表的法律培训和法制教育上,抓得还不够紧。在代表中像刘涌这样违法犯罪的人虽然很少,但代表中不注重法律学习,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高的还有一定的比例。
“打铁还得自身硬。”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担负着法律监督和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职责,必须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下大气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水平。
启示之三:对代表的监督时刻不能放松。“刘涌事件”的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是对代表的监督力度不够却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刘涌一贯为非作歹,为什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各级人大在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同时,应该切实负起责来,积极探索对代表进行监督的新办法,让代表时时刻刻都置于全体选民的监督之下。对法律水平差、选民意见大,甚至有违法事实的代表,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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