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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机构的监督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9-0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强化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机构的监督 第12版(专版) 专栏:   强化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机构的监督   1.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

强化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机构的监督

第12版(专版)
专栏:

  强化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机构的监督
  1.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抽查方式、抽查地点、抽查样品数量、抽查费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以及复检、公告制度等,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为,强化了约束机制。
  2.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
  3.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作出产品质量的承诺、保证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责任,以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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