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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驳回李平上诉 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9-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北京市高院驳回李平上诉 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第4版(要闻) 专栏:   北京市高院驳回李平上诉   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北京市高级'...

北京市高院驳回李平上诉 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第4版(要闻)
专栏:

  北京市高院驳回李平上诉
  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李平受贿、走私普通货物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平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并罚,判处李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港币2688万余元,罚金人民币40万元。李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的法庭调查中,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及李平本人的供述证实,李平与成克杰经共谋分工,由李平出面联系请托人,商定请托事项,谈定“好处费”数额后,告知成克杰,由成克杰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李平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与成克杰互相勾结,共同利用成克杰当时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非法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全部赃款由李平保存于境外。本案中,李平不仅与成克杰已构成受贿罪共犯,而且在共同受贿中起到重要作用。此外,李平在与张静海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中,积极联系转卖免税汽车,且所得赃款与张静海均分,与张静海均起主要作用。一审判决根据李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所起的作用,考虑到其具有自首、立功及积极主动退出全部所得赃款等情节,在量刑时已分别对李平所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李平及辩护人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对李平的上诉请求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今天的公开宣判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一并驳回了与李平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香港商人张静海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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