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乡村两级组织关系
第10版(社会调查)专栏:民主建设在乡村
正确处理乡村两级组织关系
实行村民自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村级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同时还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
理顺乡村两级组织的关系,对于村级民主建设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乡村两级组织的关系要把握四个环节。
一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自身建设,对村委会做好“指导”工作。乡镇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学习文化科技知识,深入实际了解农村、农业、农民的新特点,在指导村委会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有益。
二是鼓励正确做法,遏制错误行为,对村委会做好“支持”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村民自治工作,时刻注意对正确的人和事给予鼓励和支持,对错误的人和事给予批评和制止,对村委会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给予精神上、政策上、物质上的支持。
三是抓住关键,对村委会做好“帮助”工作。首先,要帮助村委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其次,要督促检查落实。再次,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帮助村干部提高领导能力。
四是村委会要积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做好农村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虽然在行政上不隶属乡镇政府领导,但是,必须在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路线、政策上,在行政执法、司法执法、交纳定购粮、收缴各种应交税费等重大工作中给予全力协助,切实做好群众工作,保证党委、政府的政令畅通。
吉林省吉林市委组织部 祖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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