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居权”要“思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人大“居权”要“思为”
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
“职权”是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是靠自身创造出来、人民公认的。“居权”要“思为”,这是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的期望。而时下,一些地方人大“无为”的表现令人担忧。如一些地方,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上,缩手缩脚,不敢理直气壮;视察、检查走走过场;述职评议,评功摆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如质询、特定问题的检查、罢免等没有用过。因此,应经常对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思为”一番,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定将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湖北省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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