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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针对恶性案件加强责任追究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8-2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禹州针对恶性案件加强责任追究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禹州针对恶性案件加强责任追究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

禹州针对恶性案件加强责任追究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禹州针对恶性案件加强责任追究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河南省禹州市发生一起民警故意开枪杀人的恶性案件,河南省禹州市委、市政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发生此案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了责任追究。
  河南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刘德周开枪杀人恶性案件的发生,暴露出禹州市公安机关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禹州市公安局领导班子对抓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治警不严,严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近几年,禹州市公安局曾发生数起民警酒后开枪致人伤亡及丢枪案件,但他们对此既没有严肃查处,也没有从中认真吸取教训。禹州市公安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基层民警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刘德周曾被列为不合格民警,参加培训班后思想作风仍未改变。刘德周夫妇多次与房东发生纠纷,矛盾尖锐,有关领导对此却一无所知。局里规章制度不落实,以公路巡警中队驻地分散、枪支少为由,不严格执行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致使配发的公用枪支变成刘德周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
  禹州市委、市政府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分别对此案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做出处理:给予禹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孟照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政委罗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田培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交警大队教导员王根喜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赵学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交警大队副教导员李新跃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予免职;给予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乔松江行政警告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方和部门要以此案为戒,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要按照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的要求,凡是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都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此类案件发现一起,必须追究一起,决不姑息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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