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查护“短”者的“短”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漫话
应查护“短”者的“短”
建达
护“短”,俗称“护犊子”,指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或关系,掩盖下属或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丑闻劣迹。最近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几起案件,或多或少都有护“短”者的影子。其中较为显著的是现已结案的河北霸州市一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开枪杀人案。事发之初,该市的一位主要领导告诉记者,杜之所以开枪,是因为他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鸣枪警告。如今,杜已受到法律的严惩,但那位护“短”的领导的“短”在何处没有听说。
护“短”,掩盖了事实真相,保护了坏人坏事,是一种十分错误的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与“包庇”挂上钩,是一种犯罪行为。尤其是领导干部护“短”,就会阻挠案件的侦破,伤害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什么有人违背常理热衷于护“短”呢?原因大致有三。其一,碍于面子。由于是部下、亲属、朋友、上级的子女、同事的亲戚等等,脱不开情面,于是放弃原则,为违法乱纪者说好话、打掩护。这样做,对那些做坏事的人倒是“够意思”了,对受害的公民却是伤口撒盐、雪上加霜。其二,推脱责任。由于丑闻出在自己管辖的地区,抖露出去面子不好看,甚至有可能承担领导责任,于是颠倒黑白、信口雌黄,保护别人的同时也保护了自己。这种人,心里没有群众,凡事先琢磨如何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客气地说,至少是缺少“官德”。其三,掩盖劣迹。自己屁股不干净,下边出了事,惟恐“拔出萝卜带出泥”,露出马脚,因此拼死也要保住犯事的下属。
护“短”者大都自己有“短”。纪检监察部门只要认真查一查,就可见护“短”者的“庐山真面目”,至少让他们不敢再护“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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