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韩国聚酯薄膜开征反倾销税
第4版(要闻)专栏:
我对韩国聚酯薄膜开征反倾销税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外经贸部发布2000年第7号公告,决定自25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外经贸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根据终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8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时,必须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1999年第12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终裁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分别发出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立案以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1999年12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9年第12号初裁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具体形式为现金保证金。据悉,该终裁反倾销措施自临时措施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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