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法治你——湖南省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家庭暴力有法治你
——湖南省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
陈彩艳
前言
今年3月31日上午,一个酝酿5年、历经两届人大的决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决议》),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对于家庭暴力,已不仅仅限于对受害人痛苦无助的同情、愤懑和奔走呼号,更有法治的郑重关注。
表决通过之后,记者即采访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肖芝泉女士。1999年11月28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肖芝泉等11名委员继八届人大四次和五次会议50余名省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有关法规的议案、建议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尽快制定《保护妇女人身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议案,呼吁反家庭暴力的法规出台。对此次《决议》的通过,肖委员颇有感慨地说:我是女性,更容易理解女性的痛楚,我们提出这项议案、建议的委员和代表们,算是作了一次全省3000万妇女姐妹及妇联组织的代言人吧。
1
情爱荡然无存
唯有血泪相伴
谈及家庭,一般人们心里总会升腾起一种温馨的感觉,因为男女两性由两情相悦到组建家庭,就是为了寻找幸福和依托。然而,有一些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矛盾,继而上升为“家庭战争”,暴力相向,结果是情爱不再,血泪相伴。湖南省妇联副主任尹大春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材料。透过文字,记者看到了一幅幅令人痛心、令人发指的场景。这些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一般为家庭中的成年男人,侵害对象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更多的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以及社会变革带来的一些因素等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女性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
长沙某单位女职工李某在婚后的10多年中,惨遭其夫钱某的毒打不计其数,李某痛苦不堪,曾三次自杀。
平江县南江镇周某因生了一个女儿而被丈夫刘某怨恨。为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目的,刘某竟将妻女反锁房中,制造火灾,企图将周某母女烧死了之。
常宁市板桥镇刘某仅因妻子彭某改变平日习惯,在晚上烧水洗澡而断定其与别的男人有染,对其打骂“审讯”一夜,将其脱光衣服吊起,并凶残地割下其鼻子,致使彭某精神失常,后服农药自杀。
更有施暴者,仗其在家庭中的“合法”地位,肆意对妻子施以性暴力、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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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有条文“情面”撕不开
有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所致。然而,面对暴力,受害者、知情者乃至执法机关,由于“情面”所碍,不愿揭开它的盖头,让世人看到它凶残的面孔。首先是受害者的“情面”撕不开。据调查,有相当数量的女性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家庭暴力,然而被公之于众的仅仅只占实际数量的10%左右,甚至更低,而其他90%或者以上的轻微家庭暴力事件则往往被掩盖在妻子的“面子”之中。在这些受害者的观念里,被虐待、被施暴是家丑,不能宣于门外;有的甚至委曲求全,寄希望于施暴者的改良归正,结果,大多是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受害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有的执法机关,在受害人忍无可忍上告时,明知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事实,完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予以追究,却态度暧昧,有意无意地把它看做是“家务事”,将冷漠置于温情的面纱之中,拒受害人于门外。即便有的法院受理了,往往也不将其与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量刑偏轻。加上目前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对失业、个体人员缺少必要的约束,致使相当数量的家庭暴力处于无人问无人管的状况。一城镇女性在其20余年的婚姻生活中,遭到丈夫殴打、虐待致伤近40次(其中16次有住院伤情记录),致其精神恍惚,落下脑震荡综合征,几乎丧失工作能力;一农村妇女结婚仅一年多,竟四次被其夫殴打昏死,面容被毁。而在这四份调查表“男方多次施暴是否受到过处分或处罚”一栏中,无一不是记载着“未受处分”、“未受处罚”字样。
诚然,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的确有法律为其撑腰壮胆。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都有明确条款,然而这些条款较笼统,较难操作,对于家庭暴力,更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因而,不少的家庭施暴者仍逍遥于法外。
3
反暴呼声强烈决议终获出台
一方面是家庭暴力的触目惊心,一方面是对其预防、制止乏力的现实状况,因而近年来,对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呼声一直不断。湖南八届、九届人大数十名代表、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有关社会团体也强烈请求,纷纷呼吁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地方立法计划。据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审议决定起草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法规工委召开了有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综治办、妇联及长沙市有关单位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又多次征求了省直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和一些法律专家、教授的意见,对决议草案多次进行研究修改。
今年三月十九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了研究,交由内司委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三月二十四日,内司委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决定将修改后的决议草案提请十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决议(草案·修改稿)》以五十七票赞成、二票弃权、一票反对获得通过。
《决议》共有十四项内容,针对家庭暴力中被害人告状难,对施暴人处理难,执法机关推诿多,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人得不到处理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重点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三家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职责、处理程序及方法;明确或强调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其他部门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我们相信,当“法”的理念渐渐深入人心,当法治的脚步声铿锵响起,家庭暴力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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