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自身建设 深化法院改革 最高法院公布审判长选任办法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加强自身建设 深化法院改革
最高法院公布审判长选任办法
本报北京8月16日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这里正式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该《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审判长选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启动。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深化法院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重大步骤,是今年人民法院改革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此次审判长选任制度改革就是要将以前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按行政程序办案的问题彻底解决。落实审判的直接原则,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建立一种既有利于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又有利于集中合议集体智慧的审判机制,以便使审判效率提高、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这项机制的建立完善,《办法》对选任审判长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专业学历、工作年限和业务能力等条件作了不同但总体上较为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专业学历、工作年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地区之间、大中城市与偏远地区之间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差异,对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法院审判长在学历等方面的选任条件也作出了变通的处理。在明确审判长的职权方面,《办法》要求,审判长在审判期间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需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它一切案件将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庭独立完成审理,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在明确审判长职权的同时,《办法》还通过评查制度、年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从“管理和监督”、“免职与惩戒”方面对审判长实行了动态管理。(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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