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顶风违纪案件 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吉林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处理顶风违纪案件 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吉林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两起顶风违纪案件不仅处理当事人,而且追究上级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分别给予省科委和四平市有关领导纪律处分。
记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去年7月,吉林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副处长张馨应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副主任刘正科的要求,擅自作主,以条件财务处的名义下发《关于举办会计电算化研讨会的通知》,在昆明举办培训班。这次违反规定异地办班共7天时间,实际只培训了3天,其余时间均组织游玩。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对当事人张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对刘正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别给予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省科委主任曲逸绪和条件财务处处长张金生党内警告处分。
去年底,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陈庆余在办理其父丧事中,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共收礼金4.18万元。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陈庆余撤销四平市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委员,撤销其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的处分,并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四平市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四平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宋大林在帮助陈庆余处理丧事过程中,自行决定局办公室通知下属单位参加吊唁,致使丧事规模扩大,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平市副市长阎杰对陈庆余为父大办丧事问题没有及时批评和制止,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纪委决定给予阎杰党内警告处分。四平市委、市纪委在查处陈庆余案件上没有认真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态度不坚决,负有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责任,吉林省委和省纪委决定,对四平市委、市纪委给予党内通报批评。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处理违纪者,对失察失管、疏于监督,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也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