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东出台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立法聚焦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东出台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本报记者 毛磊
今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它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原则,也标志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走向成熟。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的重大失误时有发生,并且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坏的影响。这些情况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工程项目进行论证、决策过程中,缺乏民主科学决策和必要的监督所造成的。
那么,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如何有效地行使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呢? 广泛征求意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记者从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早在1995年,邹鸿铨等11位广东省人大代表就在当时举行的广东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建议,要求省人大制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当时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在对深圳等10多个市进行调查和听取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广州市等26个市县意见的基础上,于1996年草拟出法规草案第一稿,并于当年11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鉴于当时审议的条件尚未成熟,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去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三讲”教育,在整改措施中提出了研究制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要求。于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重新进行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他们参考和借鉴了安徽、北京、江苏、重庆、深圳等有关省市的立法经验,拟出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分别在去年的11月和今年的5月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今年6月,广东省委召开常委会讨论这一法规草案,并以省委名义发给21个地市党委、政府全面征求意见,于7月7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法规更加具体的修改意见。
如此对一个法规草案广泛地征求意见,这在广东还是第一次。 为何瞻前顾后
广东省出台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在酝酿过程中,理论的探讨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往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自身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最为突出的是“三怕”:一怕有与同级党委、政府争权之嫌;二怕越权、“过界”;三怕管不好导致失误。因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可失职不要越权”等种种消极思想。由于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使一些地方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瞻前顾后,踌躇不前。
今年6月22日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在汕头举行人大制度理论研讨会,着重探讨地方各级人大如何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与会者认为正确处理党委决策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是地方人大行使此项职权的关键。
与会者提出,党委的决策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上,人大按法定程序经审议、修改、通过后,将党组织的建议与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形成国家机关的决议,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约束力。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党的决策和人大的决定权科学地结合起来。凡是国家事务,凡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仅党委要作出决策,还要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减少党政对一些重大事项决定联合发文的做法,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使之真正到位。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也要积极与同级党委沟通,认真领会党委的意图,使党委的决策得到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要主动报告并及时听取党委的意见,经过党委原则同意;在决议、决定作出之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应当未雨绸缪
许多人在谈论人大行使决定权时,总喜欢举某地政府的某项错误决定带来不良后果的例子,来证明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性、必要性,仿佛重大事项通过人大讨论决定就不会失误,其实这是片面的认识,人大作决定同样存在失误的可能。
随着《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通过和实施,各级人大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它对重大事项作决定,自然会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因此,人大必然也同样面对决策失误的风险。
要知道,这种失误将使人大的形象和威信不免受到影响,还可能成为有关部门执行不力的托辞。
如何确保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质量?如何不负人民重托?广东省人大对于行使决定权可能面对的失误风险,已在注意应有“未雨绸缪”意识。有关人士提出如下措施:
——加强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适当增加各级人大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强有力的参谋智囊班子或助手;
——借助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力量和智慧,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客观公正、权威可信的参考意见;
——严格遵循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以周密可行的程序规定来达到保证不出决定失误或减少决定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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