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忽视军营消费者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别忽视军营消费者
荀恒栋
过去,我们常把维护士兵消费权益的目光投向军营之外,然而,最近笔者在基层调查发现,军营内损害士兵消费权益行为也时有发生。例如:个别干部向士兵推销商品;组织士兵出资集体采购同一消费用品;明示或者暗示士兵到干部家属开办的商店购买商品;印发军人服务社的代币购物券,以抵作士兵的津贴、工资等等。这些发生在军营之内的侵害士兵消费权益现象,也应当引起重视。
士兵在作为消费者时,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所谓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于干部与士兵具有军事行政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当上述问题发生时,干部的职权或多或少地在其中发挥着作用。
作为消费者的士兵,首先考虑的不再是个人需求、价格质量等因素,而是不按干部的意愿去做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这样,无形之中就有了强制交易的因素。这种情形之下,也就不可能具备构成公平消费关系的法律基础,士兵消费时所需要的公平交易条件就不存在了,公平交易权也就不能得到保障。
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兴趣爱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以及服务方式,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由于干部所推销的商品不具备可选择性,明示或者暗示士兵去某商店消费,又带有一定强制性,从而失去了公平消费的条件;让士兵个人出资集体统一采购某种商品,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根本谈不上自主选择,这实质上损害了士兵的消费权;个别向士兵印发军人服务社的代币购物券,以抵作其津贴、工资的做法,更是明显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行为。
保障士兵的消费权益,同保障士兵的其他合法权益一样重要。军营的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带兵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带兵观念,自觉维护好士兵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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