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将有法律保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法专递
全民国防教育将有法律保障
王黎红
○学校将设军事课○抵制国防教育要负法律责任
○军队营地有望开放○全民国防教育日初步选定
“八一”建军节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起草工作,经立法调研、专题论证、草案拟制及征求意见阶段,现已初步定稿,年内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防教育法起草工作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军委法制局和总参、总政有关部门组成。立法指导思想确定为: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防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国防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科学总结我国国防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国防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经验,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族的国防观念,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在国防教育法(草案)形成过程中,纳入立法调研并确定为立法调整和规范的主要问题有十几项,其中最为各方面关注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国家国防教育领导机构问题。这是大家最关心也是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成立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但国家却一直没有设立领导全民国防教育的机构,这直接影响了全国国防教育的总体发展水平。在解决这个制约全民国防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国防教育法(草案)稿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国家机构设置必须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拟在目前国家有关国防工作的领导机构中确定一个适宜的机构,作为全国国防教育的领导机构,赋予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能。
关于大、中、小学校的国防教育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为适应教育“减负”的要求,对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军事训练和少年军校活动等,尽可能不作规定。但占主导的意见认为,加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当前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它与“减负”完全是两回事。事实证明,近年来学校开展的军事训练、少年军校活动,是提高青少年身心素质的十分有效的措施,受到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普遍欢迎。世界其他国家也都非常重视学校国防教育,如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学校都设有国防教育课程。
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问题。设立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纪念日,在外国比较普遍,如法国、越南、美国,旨在增强人民的国防意识和民族忧患意识。国防教育法(草案)稿对我国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作了明确规定,初步选定每年9月7日(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日)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问题。目前我国的国防教育基地建设水平较低,数量较少,难以适应我国国防教育全民化、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国防教育法(草案)稿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建立国防教育基地;二是强调军队要力所能及地为当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训练场所。同时对在国家重大节日期间实行军营开放制度的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国防教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多年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国防教育工作做得好与不好,都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国防教育立法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从社会组织不履行国防教育职责和公民扰乱国防教育工作秩序及破坏国防教育场所、设施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设专章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制定国防教育法不是我国的首创,早在1958年美国出于加快提升国防实力向海外军事扩张的需要,制定了被美国舆论称之为“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文献”的《国防教育法》。而今我国制定《国防教育法》,完全是为了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最终实现中国人民追求人类永久和平的美好愿望。
题图为山西省大同市少年军校学员英姿。
建田摄(附图片)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