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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3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   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持企业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即'...

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

  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持企业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即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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