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石岭鞭炮厂爆炸案一审判决 原厂长沈志明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4版(要闻)专栏:
萍乡石岭鞭炮厂爆炸案一审判决
原厂长沈志明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据新华社北京电 江西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鞭炮厂爆炸案7月28日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厂长沈志明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其他3名同案犯也受到法律制裁。
石岭鞭炮厂自1995年由沈志明和另一村民合股承包经营。今年3月11日,该厂发生恶性爆炸案,造成33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法庭认为,沈志明作为石岭鞭炮厂的法人代表,违反国家有关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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