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无权告生母
第11版(国际副刊)专栏:
胎儿无权告生母
不久前,加拿大最高法院以绝对多数票否决了一项省级法院的判决,判定胎儿无权控告生母,即妇女不必对自己在怀孕期间给腹中胎儿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起因是,现已六岁的男童莱恩仍不会说话,经医生诊断,判定是其母亲在怀他时驾车不慎撞车,导致莱恩出生时脑瘫。莱恩的祖父替他状告生母,要求母亲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等。
加拿大法律为保护胎儿,规定胎儿有权控告加害的第三者,但上述裁决说明这项权利不包括自己的母亲。但替莱恩打官司的律师表示:“我们并不想扩大胎儿的权利,也不想限制女性的权利。我们只是想向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以照顾莱恩一辈子的生活。”目前保险公司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仍决定向莱恩提供若干赔偿。(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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