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司法救助规定 十一类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最高法院公布司法救助规定
十一类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会生介绍说,司法救助的范围主要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这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是为了追索基本生活费或本身就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通常经济上都存在较大的困难。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应当给予有效的保护,不能因为经济上的“贫弱”,而造成诉讼地位的“弱势”。对这些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
刘会生说,封建社会,百姓对衙门审判称为“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而今天,司法救助作为一种制度有了具体规定。规定明确当事人具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进行诉讼。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从雏形走向完善。
刘会生同时也强调,审判机关收取的诉讼费是财政性资金,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同时,防止冒用司法救助之名,随意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规定明确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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