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村民自治处理好三个关系
村民自治试行10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搞好村民自治,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三个关系。
一是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不能把村级组织作为政府的隶属单位,发号施令。村委会不能借口“自治”,不积极完成乡镇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行政任务。
二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必须明确,村党支部在农村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对村委会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同时要依法支持和保护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村委会独立开展工作。而村委会应维护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一些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汇报,争取党支部的支持。
三是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必须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村民会议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行使部分职权,而村委会则是执行机构,它由村民会议产生,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委会不能代替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更不能撇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山西省人大供稿)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