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三不选”叫好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为“三不选”叫好
周贻松
报载,北京市在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选民明确提出:“不了解的候选人不选,不办实事的不选,不替老百姓说话的不选。”这是我国广大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的生动体现,它给我国的选举制度和各地的选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
20余年来,我国实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由政党团体、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实行差额选举等制度,对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素质,加强各地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广大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多种所有制经济不断发展而产生了多元利益主体。因此现有的选举制度、各地选举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固有的思维模式及其惯用的选举工作方法,也需要改进和完善。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选举法没有限制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可是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一环节上,在一些地方往往是当地党政领导说了算。叫选民依法联合提名只是走走形式,有的地方甚至连形式也不走,就是少数几个领导干部坐在办公室里“内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也极其简单、草率。一般只是在墙上公布一下名单,罗列一下简历。让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利用橱窗登登照片等。运用新闻媒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让他们公开亮相讲自己的条件、能力和当选后的打算、承诺,似乎在全国还不多见。所以多数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是不知名、不知人、不知情。即使是“内定”的名单实行差额选举,在选谁不选谁的问题上,不少地方行政干预也还存在。“三不选”就是选民的呐喊,就是选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如果全国的选民和人大代表都拿起“三不选”这个利器,我相信改变的不仅仅是各级选举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的工作方法,而是使我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更多代表老百姓利益的人大代表,督促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大大提高决策能力和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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