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泄密码惹出祸 十五万元打水漂
第11版(民主与监督)专栏:事中有法
自泄密码惹出祸 十五万元打水漂
不久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票纠纷案:原告轻信他人,被骗走15万元,诉至法院后,却没有讨回说法,吃了败诉官司,这是怎么回事呢?
1997年8月6日,河南省舞钢石漫滩水库管理局干部柴月杰在平顶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建设路证券营业部设立私人股东账户和资金账号,投入资金15万元进行股票交易。在借调工作期间,柴月杰认识了自誉为“炒股专家”的王某,王某经常给柴讲些股票知识,时间一长,两人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柴对王信任有加,就口头委托王为其买卖股票,将委托卡交给王某并告知王某委托卡的密码。
1997年9月17日,柴月杰在查账时发现自己账户只剩下30.79元,不禁大吃一惊,就和王某联系,可王一直没有消息。柴感到事情不妙,立即报了案。但一直到1999年底,案件没有进展。此时,柴月杰想到了建设路证券营业部,认为其违规操作,才使14.42万元被盗取。他将证券营业部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
在法庭上,证券营业部辩称,如果股民没有“股东委托卡”及密码,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再者,柴月杰口头委托别人为其买卖股票,并未在证券营业部和委托人之间办理委托手续。柴自己将委托卡中的密码告知他人,造成的损失与证券营业部无关,并非是证券营业部违规操作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调查,1997年8月8日、8月25日、8月27日柴月杰所持有的股票分别被卖出,并被支取现金14.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月杰过于信任他人,口头委托他人买卖股票,且未办理委托手续。将自己在“股东委托卡”中自设的密码泄露给王某。造成资金被盗取,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证券营业部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柴某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
近年来,设置密码已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使用。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不注意保管密码,有的贪图方便,告知密码,让亲戚朋友代为取款;还有的告知密码,让亲戚朋友代为炒股等等,结果使本来安全的事不安全了。
本案中原告由于轻信于人,而损失惨重,如果他能慎重交友,不让别人代理交易或签订委托代理书,此案便不会发生。笔者提醒广大股民,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股票交易证件借给他人,保管好自己所设置的密码,需要别人委托代理交易时,应当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平顶山市 唐晓源 李自平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