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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偷卖邮票 这种买卖无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2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少年偷卖邮票 这种买卖无效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少年偷卖邮票 这种买卖无效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名刚满14周岁的初二学生。前几'...

少年偷卖邮票 这种买卖无效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少年偷卖邮票 这种买卖无效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名刚满14周岁的初二学生。前几天,我发现放在家中铁柜里的价值5000余元的邮票不见了,我认为儿子有最大的“嫌疑”,便对他进行“讯问”,弄清了真相。原来我儿子到游艺厅玩游戏,欠了同学的钱。为了还债,他将这些邮票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的叔叔齐某。后来我找到齐某,要将邮票买回,但齐某却说邮票是我儿子自愿卖给他的,双方按约定成交,买卖关系有效,拒绝了我买回邮票的要求。编辑同志,齐某拒绝我买回邮票的做法对吗?
  读者辛中娟辛中娟读者: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你儿子刚满14周岁,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未经你同意,擅自将家中价值5000余元的邮品拿出并处理,这一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该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所以,齐某与你儿子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齐某应将邮品返还给你,同时你也应当将你儿子卖邮品得到的800元还给齐某。
  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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