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
第1版()专栏:
国务院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
为了便利市场流通,命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规定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硬分币。上述硬分币与现在流通的同面额纸质分币的币值相等,即面额一分的硬分币等于面额一分的纸分币,其余类推。
二、硬分币发行以后,纸分币和硬分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人不得对上述任何一种分币拒绝使用。
三、严禁假造或熔化硬分币。违者依照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处理。
四、各种硬分币的形状、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周知。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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