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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命令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8月1'...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命令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8月1日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8月2日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华侨投资参加祖国建设的愿望和保障华侨投资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1)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十二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
(2)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八厘,以人民币支付。
(3)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50%。
(4)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
第三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同胞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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