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群众意见改判量刑不当案件 李卓儒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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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群众意见改判量刑不当案件
李卓儒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立即执行
据新华社广州8日电 广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卓儒逾越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促使体育运动委员会工作人员易煦煦自杀死亡一案,4月5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意见依法公开再审,重新判处被告李卓儒有期徒刑一年,立即逮捕执行。
李卓儒侵犯人权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去年11月17日审理,当时判处被告李卓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公布后,许多人民群众认为这个案件量刑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这个案件的材料进行了详细核对,在今年1月12日发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案件发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被告李卓儒在兼任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二沙头运动场筹建办公室主任职务期间,在办公室总务黎玉琼向他报告了关于膳费二十元零八角和一些粮票失窃的情况后,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就擅自决定对在黎玉琼收钱时站在桌边的易煦煦等四人进行人身和住宅搜查。当从易煦煦身上搜出数额相近的钞票后,便认定钱是易煦煦偷的,并在当天深夜找易煦煦个别谈话。当时易煦煦承认了偷钱行为。第二天早晨六时,被告李卓儒亲自主持干部大会对易煦煦进行教育,最后,李卓儒依照群众建议,决定给易煦煦以两天时间进行反省。易煦煦精神受到刺激,在去年1月27日自杀。
在4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对这一案件提出公诉的国家公诉人在发言中指出,即使被害人易煦煦当时是有偷窃失款的重大嫌疑,即使被告李卓儒当时的动机确实是出于弄清失款问题以教育干部,但是他同意和决定对易煦煦进行搜查和追逼斗争,致使易煦煦受到精神刺激而自杀死亡,这是违法的行为。因此,被告李卓儒对易煦煦的自杀死亡这一后果应负罪责,必须给予适当的刑事判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李卓儒案经过再审以后,决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立即逮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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