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奖励农业增产模范的暂行规定
第2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奖励农业增产模范的暂行规定
一、国营农场、国营牧场、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农业、畜牧、渔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个体农民、牧民、渔民和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人员,在爱国增产运动中,获得显著成绩的,都依照本规定给以奖励。
二、获奖的条件:
1、国营农场、国营牧场等国营企业获奖的条件——产量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生产单位中最高的,并且完成了国家所规定的全年生产任务和成本计划,确实在群众中发挥了帮助和示范的作用。
2、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获奖的条件——保证了作业质量,降低了生产费用,完成了国家规定的全年任务,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耕作的全部土地都获得显著增产,受到群众拥护。
3、农业、畜牧、渔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获奖的条件——产量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生产单位中最高的,并且经营管理得好,遵守国家计划,密切联系群众。
4、个体农民、牧民、渔民获奖的条件——产量显著超过当地群众的产量水平,并且是热爱劳动,为当地群众所信任的。
5、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人员获奖的条件——在科学技术上有创造发明,对农业生产有重要贡献,或者对普及科学技术有显著成效的。
国营农业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农民、牧民、渔民,对生产技术有显著改进或有创造发明的,也给以奖励。
三、获奖成绩的计算标准:
1、农业方面,以受奖的生产单位(个体农民、牧民、渔民以户为单位,下同)所种植的各种作物的,或者某一种、某几种主要作物的全部播种面积的单位平均产量为计算标准。
2、畜牧方面,以受奖的生产单位所养的全部牲畜中或某一种主要牲畜中成年母畜的繁殖率和仔畜成活率为计算标准。
3、水产方面,以受奖的生产单位的主要生产工具的平均产量或养殖面积的单位平均产量为计算标准。
4、特产方面,以受奖的生产单位所经营的某种主要特产的全部播种面积的平均产量为计算标准。
四、已经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下一年的增产成绩超过原有获奖的丰产纪录10%,或者是单位平均产量虽然超过原纪录不到10%,但是增产的面积显著地扩大了,并且超过了原纪录的10%,可以再次申请奖励。如果仅仅保持原有的获奖纪录或者超过不多,就不能再次请奖。
从获奖的次年算起,保持原有获奖产量纪录连续三年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再次申请奖励。
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的报奖名额按照农业人口的多少分配:
农业人口在四千万以上的省,八至十名;
农业人口在四千万以下,2,500万以上的省,六至八名;
农业人口在2,500万以下,一千万以上的省,四至六名;
农业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省和自治区,二至四名。
直辖市,每市二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名额的规定,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中选择最优胜的报告农业部,由农业部审定给奖。
本规定第二条1、2、3款所列的受奖单位,除申请集体奖以外,并且可以在本单位中评选出对增产贡献的最大人员一至二人申请奖励。这项名额在前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配名额中,一个单位按一人计算。
六、获奖者的增产成绩必须确实可靠。报奖以前由省、县级农业部门组织检查小组查实产量,经当地群众公议,作出结论,然后逐级审查上报。
农业部直属的企业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所的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由农业部直接评选。
七、奖品:经过农业部审查确定的应该受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分别发给奖状、奖旗、奖章或奖金。
八、省、县级人民委员会,对于农业生产中的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科学技术人员和国营农业企业的职工)也可以进行奖励。奖励的办法由各省、县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自行规定。
已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农业部请奖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农业部审查的结果是否给以奖励,只要合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奖励办法的,该省也应该给以奖励。
省级奖励,可以发奖状、奖旗、奖章或奖金(或实物),县级奖励,可以发奖状、奖旗或其他奖品。
九、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发布施行。 195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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